
公告日期:2025-07-01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
(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不超过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的。
超过本款规定标准的融资事项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再进行融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或有下列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公司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达到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后继续进行融资的。
(四)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再进行融资的。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的融资事项,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
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方
式。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
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 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六条至第八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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