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管理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促进公司做大、做强、做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一)公司董事;(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的依据是:(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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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薪酬水平;(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三)通货膨胀水平;(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董事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三)基本年薪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按月平均发放,不与当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四)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岗位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结合各项指标年度完成情况及个人履职评价结果核定,与公司年度经营结果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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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性为专门事项(项目)设立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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