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所注册
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众华所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众华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5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76人,注册会计师共 343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89 人。
(二)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规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工作勤勉尽责,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审计机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以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众华所对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众华所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众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内部控制审计,认为公司于 2025年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众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规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工作勤勉尽责,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审计机构。
(二)2025 年 4月 17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
工作沟通会议,对 2024 年度审计重要事项、审计结论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重要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与审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
(三)2025 年 4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
形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2026 年 1月 8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
审前沟通会议,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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