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行为规范
2025 年 11 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润禾高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
产的完整:
(一) 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 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人员的独立:
(一)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
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
履行职责;
(二)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
董事、监事(如设置)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 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 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财务的独立:
(一) 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
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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