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润禾高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
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
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
(仅限于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
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
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
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
(二)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
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通
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
施。
第七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除适用本制度相关条款外,
还应当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
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
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
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
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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