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
体战略发展方向,提升子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有效控制经
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
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
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应当执行
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
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
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六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
论证,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达到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
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运作机制。
第八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由副总经理提名,报总经理审批。非
经本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任命后 7 个工作日内报本公司备案。
第九条 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
实和勤勉义务。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
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
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
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
管理及监督。
第三章 财务、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每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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