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
外。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
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
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
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
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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