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地披露
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
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
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
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