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
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
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 有
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
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且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
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
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
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关
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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