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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
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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