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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
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
理的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
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
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
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由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
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子公司负责人、财务
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
序的合规性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信息接
收人员提供保密告知函(见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单
(见附件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
批表》、《保密告知函》以及《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
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并根据相关内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

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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