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
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特决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和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
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尽
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
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
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除本议事规则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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