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
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薪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尽快
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
指标;
(三) 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四)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 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 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
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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