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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9:00:26 股吧网页版
润禾材料: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质量,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
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
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
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
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
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
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
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
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
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
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发放《保密
提示函》,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违反
保密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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