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年11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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