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人,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1/3。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秘办,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秘办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秘办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均应当通过董秘办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秘办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秘办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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