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通过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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