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300730 证券简称:科创信息 公告编号:2026-004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52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202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2026 年 3 月 17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信息或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费耀平,男,1959 年 12 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李杰,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龙仲,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财务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
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创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科创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4 月,科创信息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
科技)开展服务器及应用软件销售业务。科创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科创信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错误调整上述业务金额。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6,320,193.9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3.57%;虚增营业成本 32,601,645.3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3.57%;虚增利润12,792,144.7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1.94%。
2024 年 4 月 27 日,科创信息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对公司前期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费耀平时任科创信息董事长,分管公司营销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与大有科技业务,知悉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签字保证科创信息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杰时任科创信息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部,全面管理科创信息财务工作,知悉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签字保证科创信息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龙仲时任科创信息财务经理,直接参与大有科技业务合同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应当知悉业务模式,错误进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未审慎复核,作为财务经理对科创信息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签字确认,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创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公司董事长费耀平,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杰,系科创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财务经理龙仲,系科创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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