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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9 17:29:27 股吧网页版
科创新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科创新源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科创新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科创新源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创新源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股权激励事项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1.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 月 8 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4.202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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