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会议、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公司和部门,应第一时间按照本制度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及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1.前述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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