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理层职责、权限,确保经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能并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
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与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应将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事务的实施情况及时、充分
地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二)组织实施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的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定分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拟定机构设置方案、相关管理规章;
(四)检查分管业务重要合同和协议的执行情况;
(五)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合同和各项费用开支审批;
(六)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分管公司财务管理、投资评价、成本控制、资金管理工作;
(二)分管公司财务和会计核算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负责公司财务预决算的总审核,资金借贷项目的专业评审和组织,拟定降本增效方案;
(四)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联络和协调,对公司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承担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责任;
(五)协助总经理制定和实施公司的价格政策、经济效益分析等具体管理工作;
(六)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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