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三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核查意见;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
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八、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声 明......2
目 录......4
释 义......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7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15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7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2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20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22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25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26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是否能够按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提供文件的核查......26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
及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27十二、关于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和督促情况的说明
......27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28十四、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28十五、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28
十六、财务顾问意见......2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百邦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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