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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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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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一)按照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订立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指派钟成龙、郭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和本所《关于为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在引用时,不得引起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该等文件的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该等文件所支持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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