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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奥飞数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母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五条 对外投资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会,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提出方案,应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作可行性研究和提供项目调研报告,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随立项申请一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其中:低于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中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情况除外。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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