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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00:14 股吧网页版
明阳电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事。

第四条 公司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由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和指挥系统。

第五条 非董事的总经理列席公司董事会议。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班子职责

第一节 总经理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计划;

(九)拟订公司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对下属公司的年度担保额度计划;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者处理有关事宜;

(十一)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方案;

(十三)提出聘请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和奖惩建议;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
营业绩、重要交易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前景等重要信息,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决策,应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咨询机构充分调查研究,反复比选、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充分研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总经理应严格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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