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
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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