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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