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以及不得为非保本型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的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决策权。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购买理财产品或投资理财业务发生的当日或次日,由财务总监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 5 日内,由财务总监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本月投资理财进展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每年上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投资理财报告,由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季度或上半年或全年度的投资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