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汇率风险所采用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基本原则、审批权限和作业程序,规避汇率变动风险及控制汇兑成本对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
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是指汇率远期结汇、期权、掉期等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组成的复合结构产品等。
远期结汇业务是指公司为了控制未来汇率波动的风险,而和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合约(即提前锁定未来月份的外币的结汇价格),以下简称锁汇。
外汇期权又称货币期权(Currency Option),是一种选择契约,其持有人即期权买方享有在契约届期或之前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而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则有义务在买方要求执行时卖出(或买进)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的该种外汇资产。
外汇掉期(Foreign Exchange Swap)是交易双方约定以货币 A 交换一定数
量的货币 B,并以约定价格在未来的约定日期用货币 B 反向交换同样数量的货币A。外汇掉期交易中包括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两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汇率远期结汇(锁汇)、期权、掉期等外汇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组成的复合结构产品等外汇金融衍生品(以下简称“利汇率衍生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利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金融业务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金融业务合同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的60%。外汇金融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单笔业务不得超过 12 个月的交割期限。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相关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外汇金融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金融衍生品衍生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预算,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预算中,报董事会审批。
3、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提交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制定预算控制和监督。
4、公司总经理在审批额度范围内决定方案及额度。
5、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的决定负责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负责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结算和账务处理。
6、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7、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由母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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