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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21:25:27 股吧网页版
天地数码: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标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得挤占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程序、实施与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授权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团队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证券投资业务,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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