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19:45:20 股吧网页版
欣锐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8
第五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要求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对于已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 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 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