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的时限及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 公司收购人;
(三)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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