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四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八条 当选规则
(一) 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三) 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四)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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