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3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7
第四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8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9
第六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姓名;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除《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的外,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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