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30 20:04:46 股吧网页版
汉嘉设计: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接受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300746 证券简称:汉嘉设计 公告编号:2025-059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接受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嘉设计”或“公司”)拟向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拱墅支行”)申请并购贷款不
超过 32,200 万元,贷款期限 10 年,用于支付收购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伏泰科技”)51%股权的部分转让价款。2025 年 6 月 13 日与兴
业银行拱墅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 以公司名下 11 处房产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伏泰科技 51%的股权在最高额融资额
度使用期间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质押向银 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拱墅支行签订了《并购借款合同》(编
号:兴拱并购贷字第 2025001 号)。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5 月
15 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融资授信额度,本次借款在该融资授信 额度范围内,无需再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同时根据上述《并购借款合同》,由保证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伏泰科技与兴 业银行杭州拱墅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兴拱并购高保字第
2025001 号)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岑政平和欧薇舟夫妇分别与兴业银行杭州拱墅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兴拱并购保字第 2025001 号、兴拱并购保字第 2025002 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
民币 3.22 亿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35 年 6 月 30 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接受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主体间的担保,不属于对上市公司体系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已在子公司层级履行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岑政平和欧薇舟夫妇为公司提供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汉嘉设计

贷款人:兴业银行杭州拱墅支行

借款金额:人民币 3.22 亿元

借款期限: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至 2035 年 6 月 30 日止。

借款用途:用于或置换借款人收购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51%股份的交易价款。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伏泰科技与兴业银行杭州拱墅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杭州拱墅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汉嘉设计

保证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3.22 亿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35 年 6 月 30 日。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等。

(二)岑政平和欧薇舟夫妇分别与兴业银行杭州拱墅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杭州拱墅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汉嘉设计

保证人:岑政平和欧薇舟夫妇

1、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