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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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12 月 24 日以现场方式
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城建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16,48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0%)提交的《关于提请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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