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作为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如需),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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