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有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除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治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其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公司制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披露交易标的的审计报告及/或评估报告;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报告及/或评估报告。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治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盈利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收益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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