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22:10:00 股吧网页版
宁德时代:《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续存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长期债券、可转债、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理财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委托理财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
审批和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
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备,其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该等对外投资均应先通过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决策三个
层次。

第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的对外投资还须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含对外投资的投资和处置):

(一)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包括: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其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适用本条第(一)项第1款的规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具体包括:

1、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盈利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3、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有关代价达到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5、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达到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其他按照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