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标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如下标准进行:
(一)股东会审批标准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或
2、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投资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盈利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及股本比率(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中的任意一项达到25%以上。
(二)董事会审批标准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或
2、证券投资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股份交易,或证券投资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前款规定计算所得
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及股本比率中的任意一项达到5%以上的。
(三)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证券投资审议权限另有规定外,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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