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实施,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股东会审批标准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
2、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委托理财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盈利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中的任意一项达到 25%以上的。
(二)董事会审批标准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或
2、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委托理财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盈利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
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中的任意一项达到 5%以上的。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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