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和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补贴以及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
价为重要依据,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具体如下:
(1) 基础薪酬
基础薪酬是为了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主要结合公司产业规模和岗位职责,参考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
(2) 绩效薪酬
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的可变薪酬,与公司绩效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3) 福利补贴
包括出差补贴、交通补贴、餐补、住房补贴、高温补贴、节日福利、生日福利等,按公司统一标准发放。
(4) 中长期激励
根据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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