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94号《关于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245,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4,500,000.00 元,扣除债券承销费用4,495,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20,005,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20年11月4日汇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开设的755918736810604账号内。上述资金再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合计人民币2,249,431.1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17,755,568.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441ZC00414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1 年公司聘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与东方投行签订了《终止协议》,
同日,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将由东方投行变更为广发证券,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承接,东方投行不
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广发证券;公司、隆利光
电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及广发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具体内
容详见 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76)。
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Mini-LED 显示模组新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深圳市隆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厂区变更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隆利科技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账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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