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三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A-3、22A、23A、24A、25A、26A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隆利科技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隆利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隆利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6 年 1 月 23 日,公司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2、2026 年 2 月 6 日,隆利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6 年 2 月 7 日至 2026 年 2 月 1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6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6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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