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访谈企业相关人员,查阅董事会等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公司内控制度,并查询了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从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隆利科技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隆高科(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隆利科技(印度)有限公司、厦门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圆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利视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隆利信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包括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采购及物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信息与沟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内容。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
1、公司治理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为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制定、修订和废止了内部治理制度29项,保障公司治理相关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一致。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别按其职责行使表决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股东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建立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或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机构均分别制定了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健全了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按照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岗位及职责权限进行合理设置和分工后设立了研发、采购、工程、品质、市场、财务、行政、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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