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制定)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升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公司在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时,应充分评估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并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
第五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信息安全;
(六)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规范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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