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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026 年 4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其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
?管任职资格审核、履职动态评估。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约见谈话,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按时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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