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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6:56:43 股吧网页版
华致酒行: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50%,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具体包括:

(一) 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司;

(三)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股份)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并负有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审批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或委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母公司总经理确定或提名。公司委派及推荐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 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 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
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考核安排,向公司总经理进行年度述职,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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