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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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
下午14:00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议案。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9)。前述会议
通知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消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
案。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4年年度股东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经核查,《会议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及增加议案的情况,以及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实际依照上述股东会通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依据上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的一致。本
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相关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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