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创新性,助力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 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发展,公司视董事会层面日益多元化为支持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元素。本政策旨在确保董事会成员在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专业技能及行业经验等方面保持均衡与多样性,列出指引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为达致董事会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招募、选拔、培训、评估及日常管理过程,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声明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阅及评估董事会的组成,并就委任公司新董事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等。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委任将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在评估候选人时均以客观标准充分考量,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第三章 可计量目标
第五条 甄别董事候选人将会根据公司的提名政策进行,并同时考虑本政策。最终决定将会基于相关人选的长处及其可为董事会作出的贡献,在此过程中,全面衡量其对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以及董事会的需要,不会只侧重单一的多元化层面。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将基于一系列多元化可计量目标观察,包括但不限于:
(1)多元化构成: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种族、才干、独立性、知识及服务年期等;
(2)董事会认为相关及适用于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任何其他因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也将确保董事职位甄选及提名均按适当的程序进行,以便能招徕更多元背景的人选供公司作出考虑。
第四章 监察与检讨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将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本政策,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应制定并推行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名委员会应定期讨论并于必要时就董事会实现多元化(包括性别多元化)的相关可衡量目标达成一致并提出改进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以供审议及批准。
第五章 政策披露
第九条 本政策概要及本公司为落实政策设定的可计量目标及目标达成进度,将每年于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报告、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确保信息披露透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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